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离婚时如何分割股权?
发布时间:2025-04-03

离婚股权分割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产生的股权分割问题,主要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结合《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资格及股权转让的规定综合判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条进一步明确,若夫妻一方为登记股东,离婚时非股东方主张分割股权,需先履行股东优先购买权程序;若其他股东未主张购买,非股东方可请求成为公司股东或获得相应经济补偿。此外,股权分割还需考虑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来源、经营贡献等因素,确保法律适用与公司治理规则的协调性。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满足特定程序要件。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当夫妻一方作为公司股东需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具体而言,转让方需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

在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股权转让,法院需审查公司章程是否存在特殊约定,并确认非股东配偶是否具备成为股东的实质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明确,若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且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法院可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而非直接判定股权归属。此类规定既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亦平衡了离婚双方财产权益。

共同财产分割核心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确立的平等处理权原则,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视为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形,需首先明确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出资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收入或共有财产转化,即便登记于一方名下,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在此类分割中,公平原则是核心考量,既包括财产贡献的客观评估(如出资比例、经营参与度),也需结合双方未来生活保障、子女抚养需求等综合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倾向于通过折价补偿而非直接分割股权的方式平衡双方利益,以避免因股权拆分影响公司治理结构。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6条明确,若其他股东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配偶仅能获得对应股权的财产权益,无法直接取得股东身份。

法院判决股权归属考量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定股权归属时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首先,需明确股权的取得时间与出资来源,若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次,法院将审查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情况,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未取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未放弃优先权的,非股东配偶仅能获得折价补偿。此外,企业经营稳定性、当事人实际经营能力及子女抚养需求等现实因素亦可能影响最终判决。对于存在恶意串通转让股权的行为,法院将结合交易价格合理性、转让程序合规性等要素,审慎判断合同效力以保障配偶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转让合同效力

在离婚股权分割案件中,恶意串通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直接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性。根据《民法典》第154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若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分居状态下,通过虚构交易、低价转让或关联方代持等方式转移公司股权,可能被认定为损害配偶财产权益的恶意行为。法院在审查此类合同时,重点考察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估值、交易时间与婚姻关系恶化节点的关联性,以及是否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定程序。例如,未履行其他股东书面同意程序或未向配偶履行告知义务的转让行为,可能因程序瑕疵被判定无效。此外,若受让方明知转让方存在规避分割义务的主观意图,该合同同样面临被撤销风险,由此导致股权需重新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或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离婚股权补偿计算标准

在确定股权补偿金额时,法院通常以股权价值评估为核心依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若夫妻协商不成,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净资产、市场价值及未来收益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时点一般以起诉离婚之日或双方认可的时间为准,若存在恶意转移股权行为,法院可追溯至股权变动前价值进行计算。

对于非股东一方,若无法取得股权,补偿标准需兼顾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与公司人合性特征。具体而言,补偿金额可能参考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报价,或依据评估价值扣除合理折价因素后确定。此外,法院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及双方贡献度,在评估值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避免因机械分割损害企业正常运营。

父母出资房产分割规则

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分割需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进行认定。若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纳入共同财产范畴;若父母在婚前出资或明确表示仅赠与自己子女,则房产归属为个人财产。实践中,法院需审查出资凭证、赠与合意证明等关键证据,重点区分出资性质与产权登记的关系。对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通常将房产判归登记方所有,但需对另一方在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合理补偿。此外,若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可能触发“撤销权”条款,影响最终分割结果。

结论

离婚股权分割案件中,法院需综合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与《公司法》规则,平衡夫妻财产权益与企业经营稳定性。通过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与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通过股权转让或折价补偿方式实现财产分割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对恶意串通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以及基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出资贡献比例确定的股权补偿计算标准,成为保障裁判公平性的关键。此类案件的处理既需维护婚姻关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亦应避免因股权结构变动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冲击,体现了法律规则与市场逻辑的深度调和。

上一篇:如果公司是婚后共同财产投资成立的,但主要由一方经营,如何处理股权问题?
徐律师 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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